“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以案说法】“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传统观念里,有人认为“人死债消”理所当然,有人认为“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司法实践中,债务尚未还清时,债务人去世了,应如何平衡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保护?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对该问题作出了回答。 基本案情 张某因资金周转于2022年12月份向某银行借款7.4万元。怎奈天有不测风云,一年后张某不幸离世,银行追款时,张某妻儿称不知情借款事宜,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和家庭经营,拒绝承担还款义务。银行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妻儿偿还7.4万元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妻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审理认为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具名借款,债权人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未具名一方事后追认、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某银行以张某与被告系夫妻、父子关系,要求张某妻儿作为共同债务人清偿案涉债务,但案涉借款系张某通过个人手机银行app进行申请。其妻子辩称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儿子在借款时尚未成年,对案涉借款的经过及用途均不知情。某银行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属于其个人或个人份额的财产系遗产。二被告在本案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经推选由张某妻子自愿作为张某遗产管理人承担管理遗产的职责。据此,遂依法判决由张某遗产管理人在其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裁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反映了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当然,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属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以案说法】“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编辑:星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