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2人!伊旗公安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为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屏障,有效预防和震慑各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保护红线等违法犯罪行为,针对非法开垦破坏草原林地行为多发现象,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持续发力,4月2日,成功破获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一】近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线索:陈某某在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某村未经审批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地上原有植被毁坏,毁坏程度严重,改变了林地用途。 【案件二】近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线索:王某在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某村擅自开垦退耕还林地,致使林地地上原有植被毁坏,毁坏程度严重。 以上2起案件中,当事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在此郑重警示: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前正值春耕备耕阶段,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到守护绿水青山的行动中来,携手共建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 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 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 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 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 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编辑:星星 |